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6年度,16號
SCDV,106,重家訴,16,20191220,2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16號
上訴人 邱素鳳 




上訴人與范文正間因106年重家訴字第16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該案判決主文命上訴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3788萬3066元,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則就原判決命上訴人給付逾2000萬元部分不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788萬30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萬41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蕙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3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