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714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陳靖安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吳昇峯發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吳昇峯(住屏東縣○○鄉○○路00巷00號)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