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36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沈士琦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卓美花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可看出本件請求本金金額為新臺幣44,870元、利息起
算日為民國93年5月5日之帳務明細資料。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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