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3368號
PTDV,108,司促,13368,20191206,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36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沈士琦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卓美花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可看出本件請求本金金額為新臺幣44,870元、利息起
  算日為民國93年5月5日之帳務明細資料。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1/1頁


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