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44號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何建慶 上列聲請人與林保有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聲請人於民國100 年5 月27日免除相對人林保有之保 證責任時之相關資料。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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