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244號
PTDV,108,司拍,244,2019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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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何建慶 
上列聲請人與林保有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於民國100 年5 月27日免除相對人林保有之保
  證責任時之相關資料。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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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