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77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欒嬪鳳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國祥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1,035,000 元之依據為
何(是否依借據所載)?
二、承上,如債權釋明文件係借據,聲請人於請求原因事實陳明
債務人自民國106 年6 月20日起按月償還15,000元,則一次
請求債務人清償全部欠款之依據(加速條款,即一期未給付
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為何?請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如未約
定,則僅得請求已屆清償期之欠款)。
三、如請求權依據尚包含支票及本票部分,請釋明下列事項:
㈠就本票(票據號碼:CH579307)一紙,其發票人為第三人黃
玉枝,則請求債務人陳國祥給付之依據為何?請提出相關釋
明文件。
㈡就支票二紙部分,發票人為長欣工程行,則請求債務人陳國
祥給付之依據為何?請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四、請提出債務人陳國祥(住屏東縣○○市○○路0 ○0 號)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