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鄭富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OOO即莊水發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原所有權人莊水發所有坐落高雄巿大樹區洲仔段1294
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
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為何人,並提出莊水發之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戶
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向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查詢有無繼
承人拋棄繼承之函覆,如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請提出選任
遺產管理人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