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亡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曲良治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童明友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童明友(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06年6月6日下午12時死亡。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童明友遺產負擔。 事 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童明友係於民國103 年6月6日失蹤, 業已逾3 年未尋獲,經本院裁定公示催告,現申報期滿,未 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 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 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 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 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定有明 文。
三、經查,失蹤人童明友係於103 年6月6日列為失蹤人口,業已 逾3 年未尋獲,經本院裁定公示催告在案,現申報期滿,未 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堪信 為真實。是以,本件失蹤人童明友自103 年6月6日失蹤,計 至106年6月6日失蹤屆滿3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 死亡之時。從而,聲請人據以聲請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為 有理由,准予依法宣告。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