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7年度,86號
TPDV,107,亡,86,20190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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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亡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曲良治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陳文為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陳文(男、民國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戶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0巷0號)於民國103年12月29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陳文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 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失蹤人陳文係聲請人管轄服務照顧之大陸 來臺單身退除役官兵,於民國100年12月29日失蹤,經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列為失蹤人口協尋迄今已逾3年,並查無入出 境紀錄,爰聲請對其為死亡宣告等語,業據提出戶籍謄本、 失蹤人個人資料、失蹤人口-個別查詢資料報表為證,並有 本院依職權調閱失蹤人之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入出境資料、勞健保投保資料在卷可考,復有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新店分局107年11月1日函及所附失蹤人口-個別查詢 資料報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7年11月2日函、新 北市新店戶政事務所107年11月5日函及所附失蹤人戶籍資料 、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07年11月5日函、臺北市殯葬管理 處107年11月5日函等件在卷可佐,是本件失蹤人於100年12 月29日後行蹤不明,迄今生死不明,足堪認定。又本件業經 公示催告,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 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得為死亡宣告。另失蹤人於10 0年12月29日失蹤時,已年滿80歲,計算至103年12月29日滿 3年,依法推定失蹤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據上, 本件死亡宣告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區衿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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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