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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7年度,19號
TYDV,107,司執消債更,19,2019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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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號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00000000
代 理 人 林彥甫0000000
上列債權人就債務人呂肜慧即呂美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申
報債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申報債權逾新臺幣壹佰零肆萬參仟元之部分駁回。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應於法院所定申報債權之期間內申報債權之種類、 數額或其順位;其有證明文件者,並應提出之。債權人因非 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於前項所定期間申報債權者,得於 其事由消滅後十日內補報之,但不得逾法院所定補報債權之 期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3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是 補報債權期間屆滿後,即不得以任何理由申報、補報債權。二、申報意旨略以:債務人尚積欠其債務總額新臺幣(以下同) 2,806,861 元,為此,爰請求申報債權等語。三、本件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陳報人即債權人於民國108 年4 月25日始陳報債權。惟查,本件係依本院107 年度消債更字 第19號裁定,債務人呂肜慧即呂美觀自107 年1 月10日下午 五時起開始更生程序,本院公告申報補報債權期間,債權人 應於107 年1 月30日前向本院申報債權;有補報債權必要者 ,亦應於同年2 月19日前,向本院補報債權。此公告除了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7條第3 項規定,寄送予已知債權人 外,並依同條例第14條第1 項規定函請債務人住居所地之蘆 竹區、澎湖縣馬公市公所在其牌示處張貼公告,此有本院函 稿、公所公告回函在卷可稽,依同條例第14條第2 項規定「 前項公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自最後揭示之翌日起,對 所有利害關係人發生送達之效力。」,從而債權人第一金融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遲於108 年4 月25日始向本院陳報, 上開債權係自安泰商業銀行(股)公司,受讓予長鑫資產管 理(股)公司,再受讓予瑋薪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債權總金 額新台幣(以下同)2,806,861 元,惟已逾申報補報債權期 限,依同條例第33條第5 項及第47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即 生失權效果,然仍應以債務人所列於債權人清冊之債權額1, 043,000 元列入債權表,超過部份之債權申報為不合法,應 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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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瑋薪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