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7年度,22號
SLDV,107,亡,22,20190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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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亡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周萬居 

代 理 人 江佳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周氏尾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周氏尾(女,民國○○○年○月○○○日生,未配賦身分證統一編號,失蹤前設籍臺北市○○街○○○○○○○○○○番地)於中華民國四十五年十月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聲請程序費用由周氏尾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周氏尾為聲請人之妹,出生於民國○ ○年○月○○日,並在臺北市○○街○○○○○○○○○番 地設籍,然於28年間被抱走後音訊全無,生死不明已將近80 年,且前經本院裁定准對其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現申報 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 知,爰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10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 死亡之宣告」,71年1 月4 日修正前民法第8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又「修正之民法總則第8 條之規定,於民法總則施行 後修正前失蹤者,亦適用之。但於民法總則修正前,其情形 已合於修正前民法總則第8 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亦為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 條第3 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失蹤人於光復前即於28年間被抱走,此後 音訊全無,生死不明已將近80年,且前經本院裁定准予公示 催告在案,現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 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查閱卷宗無訛。 再經本院依職權調查後,亦查無失蹤人現仍生存或活動之情 形,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全國一般前案紀錄查詢表、法務 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中華電信、遠傳、台灣大哥 大、台灣之星、亞太行動等電信公司資料查詢紀錄、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108 年4 月11日北市警同分防字第1083 014801號函、內政部移民署108 年4 月15日移署資字第1080 046019號函、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8 年4 月15日北市社工字 第1083060126號函、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08 年4 月12日新北 社助字第1080636932號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08 年4 月17 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083014444號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 108 年4 月19日新北殯館字第1084533128號函等在卷可證。 綜上,本院審酌失蹤人既未在臺灣光復後初次設立戶籍登記 時即35年10月1 日設立戶籍,堪認其應於該日失蹤,且至今



下落不明,已合於上述得為死亡宣告之失蹤期間,故本件聲 請為有理由,應准許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
四、次查,失蹤人周氏尾自35年10月1 日起失蹤,至45年10月1 日失蹤已滿10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死亡,爰准予依 法宣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家事庭 法 官 郭躍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雅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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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