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7年度亡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錢其相(男、民國0 年00月00日出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失蹤前籍設臺北市○○區○○街00號)於中華民國102 年3 月2 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錢其相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錢其相自民國99年3 月2 日因行方不明,被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列為失蹤人口,迄今行方不明已 逾3 年,前經鈞院准予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無利害關係人 可為死亡宣告聲請,為此聲請對錢其相為死亡宣告。二、按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後,法院得因檢察 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 明文。查錢其相於99年3 月2 日經申報失蹤後,處於生死不 明之狀態,前經本院裁定准對錢其相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並將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及司法院資訊網路,現今申報期 滿,未據錢其相陳報其生存,或知錢其相生死者陳報其所知 ,有裁定及公示催告證明可稽,故聲請人聲請對錢其相為死 亡宣告,核無不合。
三、錢其相係6 年10月23日出生,於99年3 月2 日失蹤時,為已 滿80歲以上之人,計至102 年3 月2 日屆滿3 年,自應推定 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