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7年度,26號
SLDV,107,亡,26,20190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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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亡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胡延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林紅柑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林紅柑(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市○○區○○路○○○號三樓即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於中華民國一0七年八月十九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林紅柑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林紅柑(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係聲請人所服務照顧之大 陸來臺單身退除役官兵,於民國100 年8 月19日因行方不明 列為失蹤人口,其生死不明迄今已逾7 年,爰依民法第8 條 等規定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 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失蹤人林紅柑於100 年8 月19日失蹤,迄 今生死不明已逾7 年,且前經本院裁定對其為死亡宣告之公 示催告,現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 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業經依職權查閱卷宗無訛,堪信失 蹤人失蹤迄今已屆滿上開規定所定期間,是聲請人聲請對失 蹤人林紅柑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失蹤人林紅柑自100 年8 月19日起失蹤,計至107 年8 月19 日失蹤已滿7 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死亡,爰准予 依法宣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蔚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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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