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7年度,90號
TPDV,107,亡,90,2019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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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亡字第90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曲良治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徐吉生為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徐吉生(男、民國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戶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即新北市新店戶政事務所)於民國103年12月14日下午12時死亡。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徐吉生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 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徐吉生為民國0年0月0日生,係 聲請人所管轄服務照顧之大陸來臺單身退除役官兵,其戶籍 登記在新北市新店區戶政事務所,行蹤不明,且無出境資料 ,其生死不明迄今已逾3年,爰聲請對其為死亡宣告等語, 業據提出失蹤人之戶籍謄本、榮民基本資料、失蹤人口系統 -個別查詢資料報表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失蹤人之全民 健康保險投保及就醫資料、在監在押全國紀錄、歷年戶籍資 料、殯葬紀錄、失蹤報表等件查核屬實,是本件失蹤人於10 0年12月14日後行蹤不明,迄今生死不明,足堪認定。又本 件業經公示催告,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 ,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得為死亡宣告。另失蹤 人於100年12月14日經通報列為失蹤人口,計算至103年12月 14日滿3年,依法推定失蹤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 據上,本件死亡宣告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區衿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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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