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亡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陳茂雄
代 理 人 劉淑琴律師(法扶)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陳智謙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陳智謙(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98 年7月7 日下午12時死亡。程序費用由陳智謙遺產負擔。
事 實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陳智謙之外祖父,失 蹤人於民國91年7 月7 日失蹤,業已逾7 年未尋獲,經本院 裁定公示催告,現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 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 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 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 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定有明 文。
三、經查,失蹤人陳智謙係於91年7 月7 日失蹤,業已逾7 年未 尋獲,經本院裁定公示催告在案,現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 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堪信為真實。 是以,本件失蹤人陳智謙自91年7 月7 日失蹤,計至98年7 月7 日失蹤屆滿7 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 時。從而,聲請人據以聲請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為有理由 ,准予依法宣告。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