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亡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結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宋楊國珍為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宣告宋楊國珍(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95年1月12日下午12時死亡。聲請程序費用共計新臺幣壹仟元由宋楊國珍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 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失蹤人宋楊國珍之戶籍多年未異動,未按 址居住遷出未報,亦未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未參加全民健 康保險,亦無出境及殯葬資料,民國88年1月12日(聲請書 誤載為「88年1月22日」)經列為失蹤查尋人口列管,爰聲 請對其為死亡宣告等語,業據提出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 107年2月2日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106年5月 22日函附失蹤人口系統身分證集中查詢資料、臺北市殯葬管 理處106年6月1日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06年5月18日 函、內政部移民署106年5月17日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 員會106年5月17日函、戶籍資料、外交部人事處106年9月5 日函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失蹤人之前案紀錄表、入出 境資料、勞保投保資料、健保投保資料在卷可考,復有衛生 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7年3月15日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中正第二分局107年3月13日函及所附失蹤人口系統個別查詢 資料報表等件在卷可佐,是本件失蹤人於88年1月12日後行 蹤不明,迄今生死不明,足堪認定。又本件業經公示催告, 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 者陳報其所知,自得為死亡宣告。另失蹤人於88年1月12日 經通報列為失蹤人口,斯時,失蹤人尚未年滿80歲,故應計 算至95年1月12日始滿7年,依法推定失蹤人於是日下午12時 為死亡之時。據上,本件死亡宣告之聲請,均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區衿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