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6年度,26號
SLDV,106,亡,26,2018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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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亡字第26號
聲 請 人 李清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李太山為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李太山(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新北市石門區竹子湖4 號)於中華民國77年9 月1 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李太山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李太山係聲請人之弟,李太山自民國 70年9 月1 日上午8 時離家後迄今音訊全無,下落不明,生 死不明已逾35年,已逾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限,前 經鈞院准予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06 年8 月29日將該公 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有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家 事裁判公告證書附卷可稽,現已逾6 個月之陳報期間,未據 報失蹤人現尚生存或知其生死,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李太山 死亡之裁定。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 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亦為 家事事件法第156 條第1 項明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失蹤人李太山於70年9 月1 日失蹤, 迄今仍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經聲請本院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上開裁定已於106 年8 月29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 資訊網路上等情,有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家事裁判公告證書 等件附卷可稽,現今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 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事實,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失 蹤人李太山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李太山自70年9 月1 日失蹤,計至77年9 月1 日失蹤屆滿7 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其死亡。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正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提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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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