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亡字第8號
聲 請 人 謝清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吳素琴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吳素琴(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98年4月8日下午12時死亡。聲請程序費用由吳素琴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即失蹤人吳素琴之配偶,吳 素琴於民國91年4月8日失蹤,迄今下落不明,失蹤已逾7年 ,為此聲請宣告吳素琴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定有明文。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其提出失蹤人親屬附表、戶籍謄本 、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等件為證,堪信為真。查相對人 吳素琴係於52年6月10日生,於91年4月8日失蹤,計至98年4 月8日止,失蹤屆滿7年,且於公示催告之申報期間,未據吳 素琴陳報其生存,或知吳素琴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應推定 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從而,聲請人據以聲請吳素 琴為死亡之宣告,為有理由,准予依法宣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