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 年度亡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
處
法定代理人 胡延年
非訟代理人 周學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林輔章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林輔章(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設籍臺北市○○區○○街○○○號三樓之一臺北市大同區戶政事務所)於中華民國一0四年八月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林輔章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林輔章出生於民國○○年○月○日, 如仍生存,現年已逾80歲,惟其101 年8 月1 日經列為失蹤 人口後,迄未尋獲,生死不明已逾3 年,且前經本院裁定准 對其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現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 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爰聲請宣告失蹤人 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 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三、經查,失蹤人於101 年8 月1 日失蹤,失蹤時已滿80歲,迄 今生死不明已逾5 年,且前經本院裁定對其為死亡宣告之公 示催告,現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 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業經依職權查閱卷宗無訛。再經本 院依職權調查後,亦查無失蹤人現仍生存或活動之情形,此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 件明細表、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大同分局及所附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臺北市殯葬 管理處、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新北 市政府社會局等相關機關之函文附卷可證。綜上,堪信失蹤 人失蹤迄今已屆滿上開法文所定期間,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 ,自應准許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
四、次查,失蹤人林輔章自101 年8 月1 日起失蹤,至104 年8 月1 日失蹤已滿3 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死亡,爰 准予依法宣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家事庭 法 官 郭躍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雅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