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亡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卓謙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卓美枝子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卓美枝子(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卓美枝子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卓美枝子之兄長,兩造之父 卓錠死亡昭和20年4 月7 日(民國34年4 月7 日),母親卓 王氏汾另改嫁蔡永連,並僅攜聲請人寄居。嗣因聲請人同母 異父之弟弟蔡文死亡,需辦理繼承事宜,聲請人始知有失蹤 人卓美枝子存在。惟失蹤人卓美枝子生於日據時代,並無查 尋人口之紀錄,且村里長亦無法證明70年前之事,光復前因 戰亂之故,失蹤人卓美枝子迄至聲請人於105 年10月13日提 起本件聲請時止,生死不明已逾7 年。聲請人前經鈞准以10 5 年度亡字第11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 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 報其所知。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日據時期戶籍簿冊、戶 籍謄本、戶籍登記簿為證,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入出境資料連結作業、本院105 年度亡字第114 號民事 裁定、臺中市沙鹿區戶政事務所105 年12月9 日中市沙戶字 第1050005205號函附之戶籍資料、登報資料、臺中市政府社 會局106 年8 月8 日中市社助字第1060083313號函、臺中市 生命禮儀管理處106 年8 月10日中市生儀一字第1060005883 號函附卷可稽。綜上事證,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四、據上,失蹤人卓美枝子自聲請人於105 年10月13日提起本件 聲請前,即已生死不明逾7 年,且迄未查獲,揆諸前揭規定 ,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在經公示催告程序申 報期間屆滿,仍未據失蹤人陳報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 知之情形下,自有理由,應予准許。另失蹤人失蹤之月日不 詳,經類推適用民法第124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即月日無 從確定時,推定為7 月1 日,本件失蹤人之失蹤日期應為98 年7 月1 日,依民法第9 條第2 項規定,並應以失蹤屆滿7
年之日終止之時即105 年7 月1 日下午12時,作為確定其死 亡之時,爰宣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莊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