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5年度,83號
TYDV,105,亡,83,201708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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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亡字第83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榮譽國民之家

法定代理人 楊雨榮 
代 理 人 李黃  
相 對 人 程安廣  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12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有關案由欄「聲請失蹤人公示催告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 第97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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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