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亡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莊玉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莊罔市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25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民國十五年九月二十二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十六年九月二十二日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該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此有家 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規定可參。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蔚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