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5年度,132號
TPDV,105,亡,132,20170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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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亡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吳賴秋 

相 對 人
即 失蹤 人 吳慧華  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北市○○區○○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吳慧華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吳慧華(女、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九日下午十二時死亡。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吳慧華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即失蹤人吳慧華之母,失蹤 人吳慧華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九日失蹤,迄今行方不明, 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
二、按民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 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經查, 本院前於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日裁定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在 案,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 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前揭民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失蹤人 得於失蹤滿七年後為死亡宣告,故失蹤人吳慧華計至九十四 年十二月九日失蹤滿七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十二時為 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五十 四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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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