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亡字,105年度,72號
KSYV,105,亡,72,2017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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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亡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薛兼智   

失 蹤 人 卡洛茉娜S珮芝(HSIEH CAROLINA PAEZ)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HSIEH CAROLINA PAEZ(女,民國五十六年二月十九日生,舊護照號碼:K○○○○○○號,新護照號碼:CC○○○○○)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新聞紙一日,並陳報本院。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其生存;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如失蹤人或知失蹤人之生死者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失蹤人死亡。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薛兼智為失蹤人HSIEH CAROLINA PAE Z配偶薛定昇之弟,HSIEH CAROLINA PAEZ約於民國86年11月 間即失蹤未歸,經報警協尋,迄今仍生死不明,現為辦理失 蹤人配偶薛定昇之繼承相關事宜,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 第1項等規定,聲請准對失蹤人HSIEH CAROLINA PAEZ為死亡 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 催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高市警前分外字第7174號函影 本等件為證。又本院依職權函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 ,得知HSIEH CAROLINA PAEZ於86年8月27日即被通報失蹤協 尋,有該局105年12月29日函暨檢附之協尋報案紀錄及協尋 結果在卷可參,佐以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高雄市第一 服務站所函復查無失蹤人出境資料等情,可認失蹤人於86年 8月27日失蹤迄今且生死不明,堪認為真。
四、次查,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應公告之。公告應揭示於法院 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 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失縱人及知 失蹤人之生死者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六個月以



上。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 二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3項、第130條第 4、5項 定有明文。本院審酌失蹤人於86年8月27日即行方不明等情 ,並依失蹤人之年齡(如仍生存現為49歲),認有必要將本 公示催告登載於新聞紙。另失蹤人失蹤時未滿百歲,則依上 開規定,命聲請人將本公示催告登載新聞紙1日,失蹤人及 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公示催告期間,向本院陳報其生存或 失蹤人生死狀況,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失蹤人為死亡。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第15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簡祥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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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