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5年度,5號
ULDV,105,亡,5,20161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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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亡字第5號

聲 請 人 歐張月招
非訟代理人 歐旺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歐玉船(女、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最後住所:雲林縣○○鄉○○村○○000 號)於中華民國五十年二月十五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歐玉船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歐玉船(女、民國00年 00月00日出生、最後住所:雲林縣○○鄉○○村○○000 號 )之母親。失蹤人於民國40年2 月15日失蹤後,生死不明, 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亡字第5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將該公示 催告之公告刊登於新聞紙在案。現陳報期間屆滿,未有人陳 報,亦無失蹤人之信息,為此,依民法第8 條及家事事件法 第154 條之規定,請求本院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裁定等語。二、按修正民法總則第8 條規定(71年1 月4 日修正公布,72年 1 月1 日施行),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修正前失蹤者,亦適用 之,但於民法總則修正前,其情形已合於修正前民法總則第 8 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 條第3 項定 有明文。又失蹤人失蹤滿10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 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 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71年1 月4 日修 正前民法總則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 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主張該失蹤人於40年2 月15日失蹤,係 於民法總則71年1 月4 日修正前失蹤,其情形已合於修正前 民法總則第8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適用71年1 月4 日修正 前民法總則第8 條之規定。
三、經查,本件失蹤人失蹤後,迄今全無音信,生死不明,有戶 籍謄本等資料可按,並經本院公示催告屬實。再者,從失蹤 人於40年2 月15日失蹤,計至50年2 月15日屆滿十年。依上 開規定,自應依法宣告其死亡,並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死 亡,乃宣告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秋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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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