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5年度,63號
TNDV,105,亡,63,2016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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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亡字第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黃莉琄

代 理 人 檢察事務官謝曉雯
      檢察事務官惠莊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傅阿紀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失蹤人傅○紀(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0鄰○○路000號)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傅○紀(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設籍在臺南市○○區○○里0鄰 ○○路000號,在臺無家屬,於102年7月9日由永康區戶政事 務所戶政人員向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報案為失蹤人口,經 查之入出境資料均查無資料,在臺原始資料不足,僅查得 其配偶姓名為包杏菊,但經戶役政資訊系統資料比對相關 資料後,均非傅阿紀之配偶,此外,無法得知其他親屬資 訊。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派員前往其原設籍地 址即臺南市○○區0鄰○○路000號向復興里之里長及居民 訪查,渠等均陳稱:該址為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不 認識傅阿紀等語。又傅阿紀在102年7月9日經戶政機關註 記為失蹤人口,應認渠等失蹤已滿3年,爰依民法第8條第 1項規定,聲請宣告傅阿紀死亡。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據其提出臺南市永康區戶政 事務所105年8月29日南市永康戶字第1050097015號函、戶籍 謄本、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結果、入出境紀錄、高雄榮民總 醫院臺南分院105年8月25日高總南社字第1050001048號函、 勞健保、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訪查紀錄表、受理各類 案件紀錄表、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等資料為憑,堪信聲 請人主張傅阿紀失蹤而生死不明一節為真,其聲請係屬正當 ,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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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