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亡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賴溪海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賴溪海(男,民國0年0月00日生,失蹤前戶籍地址:臺中市○區○○○路0段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03年11月16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賴溪海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賴溪海(男,民國0年0月00日生,失 蹤前戶籍地址:臺中市○區○○○路0段00號,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於37年3月4日遷入失蹤前之戶籍地 後,迄今未有戶籍資料異動,亦無國民身分證請領或換領紀 錄、戶口校正紀錄、出入境紀錄、申請使用殯葬設施紀錄、 申請社會福利紀錄,及無全民健康保險投保紀錄,且其不具 榮民身分,在臺之親屬即配偶林孟春已於36年8月8日離婚, 其餘親屬均已死亡。經臺中市北區戶政事務所於100年11月 16日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通報為失蹤人口,經警協 尋未獲,聲請人為檢察官,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中市北區戶政事務所 104年10月22日中市北戶字第1040006431號函及其所附之聲 請死亡宣告資料表、戶籍登記簿、戶籍資料、內政部入出國 及移民署函所附入出境資料查詢名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 兵輔導委員會南投縣榮民服務處號函、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 兵輔導委員會金門縣榮民服務處函、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 輔導委員會臺中市榮民服務處函所附臺中市北區戶政事務所 100年清查人口名冊-查詢榮民服務處、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 兵輔導委員會臺中縣榮民服務處100年12月29日中縣處服字 第1000007888號函、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所函文、全民健保 資料查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函所附受(處)理失 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臺中市北區區 公所函所附臺中市北區戶政事務所查詢申請社會福利紀錄名
冊、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為證(附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104年度民參字第82號偵查卷宗);而經本院公示催告程 序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失蹤人陳報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 其所知等情,亦有本院105年度亡字第16號民事裁定、公示 催告公告、登報資料在卷可稽。綜上事證,自堪信聲請人之 主張為真實。
四、本件失蹤人為80歲以上,於100年11月16日經戶政機關向警 察機關通報為失蹤人口,經警方協尋未獲,算至103年11月 16日屆滿3年,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 之宣告,在經公示催告程序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失蹤人陳 報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情形下,自有理由,應予 准許,並應依民法第9條第2項前段規定,以失蹤屆滿3年之 日終止之時即103年11月16日下午12時,作為確定其死亡之 時,爰宣告之。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