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亡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賴宗延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賴水木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賴水木(男、民國00年00月0 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籍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下午12時死亡。聲請程序費用由賴水木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賴水木(男、民國00年00月0 日 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籍設臺北 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為聲請人賴宗延之祖父 ,於87年12月29日離家出走後即音訊全無,迄今生死不明, 已屆滿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限,前經鈞院准予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鈞院並將該裁定揭示於鈞院公告處。現陳報 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 知,為此聲請對失蹤人賴水木為宣告死亡之裁定等語。二、聲請人主張失蹤人即其祖父賴水木為民國00年00月0 日出生 ,於87年12月29日離家出後即音訊全無,迄今生死不明,已 屆滿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限,前經本院准予裁定公 示催告在案,陳報期間為7 個月,並已於104 年11月19日將 該裁定揭示於本院公告處等情,業據本院調取104 年度亡字 第57號件案卷核閱無誤,堪信為真正。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 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民法第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現今陳報期滿,未據失蹤 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事實,揆諸 前揭法文,自得於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為死亡宣告。從而, 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賴水木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失蹤人賴水木自87年12月29日失蹤,計至94年12月29日失蹤 屆滿7 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依法 宣告其死亡。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4 日
家事庭 法 官 陳文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