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亡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張華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張添丁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張添丁(男,民國前二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生,父張紅毛、母張李氏引)於民國十二年四月二十日晚上十二時死亡。程序費用由張添丁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張添丁(男,民國前24年10月26日生 ,父張紅毛、母張李氏引),於日據時期戶籍資料即紀載其 於民國9 年4 月20日行蹤不明,迄今已逾95年,聲請人為失 蹤人之孫女,前經鈞院准以104 年度亡字第81號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 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 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定有明文。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失蹤人相關戶籍資料、入 出國日期證明書、繼承系統表、聲請人戶籍謄本、身分證影 本為證。綜上事證,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四、本件失蹤人於民國前24年10月26日生出生,於日據時期戶籍 資料即紀載其於民國9 年4 月20日行蹤不明,迄今已逾95年 ,均未有所獲,因失蹤人為年滿80歲以上之人,其失蹤期間 算至民國12年4 月20日已屆滿3 年,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 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在經公示催告程序申報期間屆 滿,仍未據失蹤人陳報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情形 下,自有理由,應予准許,並應以失蹤屆滿3 年之日即民國 12年4 月20日下午12時,作為確定其死亡之時,爰宣告之。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