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4年度,61號
SLDV,104,亡,61,201604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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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亡字第61號
聲 請 人 陳禮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陳禮乾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陳禮乾(男、民國00年00月0 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桃園市○○區○○里00鄰○○000 ○0 號、失蹤前住臺北市○○區○○路○段00巷0 弄0 號1 樓)於中華民國86年5 月20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陳禮乾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陳禮建之弟即失蹤人陳禮乾 (男、民國00年00月0 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桃園市大園區崁下169 之1 號、失蹤前住臺北市 ○○區○○路○段00巷0 弄0 號1 樓),於高中之後精神即 有異常,原與家人同住在臺北市○○區○○路○段00巷0 弄 0 號1 樓,但於民國79年5 月20日外出後失蹤,經向臺北市 政府南港分局報案請求協尋,迄今仍無任何消息,其生死不 明迄今已逾7 年以上,已逾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限 ,前經鈞院准予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04 年11月18日將 該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有本院公事催告公告 、家事事件公告、公示催告公告暨家事裁判公證書附卷可稽 ,現已逾6 個月之陳報期間,未據報失蹤人現尚生存或知其 生死,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陳禮乾死亡之裁定。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失蹤人陳禮乾於民國79年5 月20日失 蹤,迄今仍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經聲請本院裁定公示催告 在案,聲請人依上開裁定於104 年11月18日將該公示催告揭 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等情,有本院公事催告公告、家事事 件公告、公示催告公告及家事裁判公證書等件附卷可稽,現 今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 報其所知之事實,依民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失蹤人失蹤滿 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 告,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陳禮乾為死亡宣告,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陳禮乾自民國79年5 月20日失蹤,計至86年5 月20日失蹤屆 滿7 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 宣告其死亡。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家事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韻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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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