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亡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卓朱仔
代 理 人 林士龍律師
彭大勇律師
謝昌育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77年度亡字第10號於民國77年1月18日宣告陳卓朱仔(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65年4月15日下午12時死亡之判決應予撤銷。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33年9月27日為生父嘪土 龍與生母李月娘所生,依聲請人之記憶,其於7歲係居住在 花蓮縣中崙鄉,當時親生母親李月娘病故,不久竟遭生父嘪 土龍送養養父卓萬力、養母葉毛,因而改姓「卓」。聲請人 14歲時,與到花蓮服兵役之陳正村結識,雙方約於50或51年 間結婚,陳正村要求聲請人之養母拿出聲請人之身分證,將 聲請人戶籍遷移至「臺南縣○○鎮○○路00號」,並冠夫姓 「陳」,因此姓名「陳卓朱仔」。因配偶陳正村性情暴戾, 家暴頻仍,缺錢花用即逼迫聲請人至皇宮酒家上班陪酒賺錢 供其花用,如有不從即暴力相向毆打成傷,並扣留聲請人之 身分證以防逃跑。聲請人不堪陳正村長期家暴,約於53年間 趁隙逃離陳正村控制後,隱姓埋名至桃園中壢打零工,未曾 敢與陳正村等人聯絡。陳正村後為再與他人結婚,乃以聲請 人失蹤多年為由向鈞院聲請宣告聲請人死亡,其後並與第三 人結婚,而聲請人現既尚生存,爰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等語。二、按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 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 事件法第160條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前經其配偶陳正村向本院聲請死亡宣告,並經本院 77年度亡字第10號判決宣告聲請人於65年4月15日下午12時 死亡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77年度亡字第10號案 卷核閱綦詳,並有臺南市麻豆區戶政事務所104年8月27日南 市麻豆戶字第1040099706號函檢送之資料在卷可稽,惟聲請 人現尚生存一節,既有聲請人所提其與陳正村所生之子陳信 忠之DNA基因圖譜型別分析報告記載:「綜合研判:檢送註 明為陳卓朱仔與陳信忠之檢體,其相對應之各DNA型別均無 不符,故不排除一親等直系親緣關係之機率為99.0000000 % 」,是聲請人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其聲請撤銷上開死亡宣
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