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亡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柯怡伶
代 理 人 陳姿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曾昭舜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曾昭舜(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00鄰○○路000巷0號)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十二時死亡。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曾昭舜之遺產負擔。
事 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失蹤人曾昭舜於民國87年11月27日因 行方不明,經警方受理為協尋人口,迄今生死不明。曾昭舜 失蹤已滿7年,聲請人前向鈞院聲請為公示催告之裁定,現 公示催告期間屆滿,未見有人陳報,亦無失蹤人之資訊,爰 依法聲請鈞院准予裁定對失蹤人曾昭舜為死亡宣告等語。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 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 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失蹤人曾昭舜於87年11月27日因行方不明,嗣經 警方受理為協尋人口,迄今生死不明一情,此據聲請人提出 臺南市北區戶政事務所104年4月1日南市北戶字第104003877 4號函、失蹤人曾昭舜之戶籍謄本、臺南市北區戶政資訊系 統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表、在監在押紀錄表、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 錄、二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單、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 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04年5月29日南市警五防字 第1040295432號函及其檢附之訪談紀錄、失蹤人口系統資料 報表等件(均影本)供參,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又聲請 人前曾聲請本院為死亡之公示催告,本院於104年8月4日將 該公示催告之公告黏貼於本院公告處,而本件申報期間業已 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 揆諸前開法條規定,自得於曾昭舜失蹤滿法定期限後為死亡 宣告。
㈡失蹤人曾昭舜於87年11月27日失蹤,計至94年11月27日屆滿 7年,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曾昭舜死亡之時,爰准予依法
宣告。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富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修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