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5年度,2號
ILDV,105,亡,2,2016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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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亡字第2號
聲 請 人 莊萬福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莊春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莊春益(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失蹤前籍設:宜蘭縣○○鄉○○村○○路00巷0弄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麗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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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