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亡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張明寶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張明寶(男、民國00年0 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4 樓臺北市南港區戶政事務所、失蹤前住臺北市○○區○○街000 號)於中華民國101 年8 月18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張明寶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失蹤人張明寶(男、民國00年0 月 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 ○區○○路0 段000 號4 樓臺北市南港區戶政事務所、失蹤 前住臺北市○○區○○街000 號)為80歲以上之人,因遷出 設籍處所未申報,於民國98年8 月18日經臺北市南港區戶政 事務所列為失蹤人口,迄今仍行方不明,已逾失蹤人得為死 亡宣告之法定期限,前經鈞院准予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 104 年7 月16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有 本院家事事件公告、公示催告公告暨家事裁判公證書附卷可 稽,現已逾6 個月之陳報期間,未據報失蹤人現尚生存或知 其生死,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張明寶死亡之裁定。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失蹤人張明寶於民國98年8 月18日經 臺北市南港區戶政事務所列為失蹤人口,迄今仍音信杳然, 生死不明,經聲請本院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依上開裁 定於104 年7 月16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 等情,有本院家事事件公告、公示催告公告及家事裁判公證 書等件附卷可稽,現今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 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事實,依民法第8 條第2 項 規定,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失蹤滿3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 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是本件聲請人聲請 對失蹤人張明寶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三、張明寶為80歲以上之人,自民國98年8 月18日失蹤,計至10 1 年8 月18日失蹤屆滿3 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 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其死亡。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家事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韻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