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4年度,16號
SLDV,104,亡,16,20160122,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亡字第16號
聲 請 人 余陳素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陳天來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陳天來(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路000 巷0 弄00號)於中華民國102 年6 月15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陳天來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陳天來(男,民國00年0 月0 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 ○路000 巷0 弄00號)於民國95年6 月15日失蹤,行方不明 ,迄今已逾失蹤人口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限,並經本院裁 定准對失蹤人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及於104 年7 月21日 將該裁定登載於司法最新動態網路公佈欄上,迄今已逾6 個 月之申報期間,尚未據報上開失蹤人現尚生存或知其生死, 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5 條規定,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之裁定 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失蹤人陳天來於95年6 月15日失蹤,生死 不明,前經本院裁定准對失蹤人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並 已於104 年7 月21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 ,現今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 者陳報其所知等情,業據其提出上開裁定及司法最新動態為 證,並經本院核閱無誤,故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陳天來為死 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又失蹤人陳天來係於95年6 月15日失蹤,計至102 年6 月15 日,失蹤已滿7 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死亡,爰准 予依法宣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家事庭 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雅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