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4年度,75號
TNDV,104,亡,75,201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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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亡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葉崑山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葉勝興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葉勝興(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葉勝興為聲請人之哥哥,失蹤人 於民國93年9月15日離家出走,不知去向,迄今已逾7年,聲 請人爰依法聲請對失蹤人葉勝興為死亡之公示催告等語。三、經查,失蹤人葉勝興行方不明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 謄本、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為證;復經本院依職 權調取失蹤人葉勝興之勞保、健保投保資料及入出境紀錄結 果,查知失蹤人葉勝興未曾有任何健保投保資料、83年後無 勞保投保紀錄,且無任何出境之記錄等情,有法務部健保資 訊連結作業、勞保局電子閘門查詢作業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 詢及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等之查詢回覆各1份在卷可稽。基 上,堪信聲請人主張失蹤人葉勝興於93年9月15日失蹤後, 迄今音訊全無,生死不明一節為真,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 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微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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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