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營訴字,102年度,6號
IPCV,102,民營訴,6,20151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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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中間判決
102年度民營訴字第6號

★★本件中間判決內容涉及當事人之營業秘密部分,依法不得揭
露,應予以遮蔽,遮掩版如附件所示★★

原   告  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恩舟   
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陳威如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祥揚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翰緯律師
輔 佐 人  戴嘉甫   
輔 佐 人  李敏哲   
被   告  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忠和   

上 二 人
輔 佐 人  高維亞   
被   告  羅章浚   

訴訟代理人  朱應翔律師
  郭佩佩律師
陳錦隆律師
陳維鈞律師
被   告  鄒博丞(原名鄒永烽)

被   告  謝炘穎    
被   告  翁宗震(原名翁偉哲)

               巷24號
被   告  朱威丞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複 代理人  陳衍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就中間爭點於104
年9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為中間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鄒博丞(原名鄒永烽)謝炘穎、翁宗震(原名翁偉哲 )、朱威丞等四人在原告公司擔任之職務內容如附表一所示 。
二、著作權侵害部分:
原告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為原證6、原證7圖形著作之著作 財產權人。
被告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之M438320號「點膠針 頭結構」新型專利之圖式第2、3、5圖,及M438469號「遮光 片送料機構」新型專利之圖式第5圖,侵害原告大立光電股 份有限公司所有原證6、原證7之著作財產權。 原告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得依著作權法第84條規定請求排 除侵害。
三、營業秘密侵害部分:
附表二編號1 至7 項之技術為原告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所 有之營業秘密。
被告鄒博丞(原名鄒永烽)謝炘穎、翁宗震(原名翁偉哲 )、朱威丞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忠和羅章浚 侵害原告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附表二編號1 至7 項 之營業秘密(除附表二編號5.2.3 「○○○○○○」以外) 。
原告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得依營業秘密法第11條第1 項規 定請求排除侵害。
事實及理由

★★本件中間判決內容涉及當事人之營業秘密部分,依法不得揭露,應予以遮蔽,遮掩版如附件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彭洪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獨立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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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