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亡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柯怡伶
代 理 人 陳姿文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曾昭舜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曾昭舜(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00鄰○○路000巷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准 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 各款事項:㈠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 應受死亡之宣告。㈡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 所知陳報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第2項分別亦有 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曾昭舜原設籍於臺南市○區○○ 里○○○路00巷00號,後設籍於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 (臺南市北區戶政事務所)。失蹤人曾昭舜於民國87年11月27 日因行方不明,經警方受理為協尋人口,迄今生死不明,經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派員前往失蹤人曾昭舜先前之戶 籍地,向現任鄰長、里長及居住該址之人訪查,渠等均稱不 認識失蹤人曾昭舜,亦不知道其目前行蹤,復查無失蹤人曾 昭舜之入出境及健保資料。綜上,曾昭舜失蹤已滿7年,爰 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曾昭舜死亡之公示催告,並於公示催告 期滿後,若仍查無失蹤人曾昭舜之音訊,則聲請鈞院為死亡 宣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提出臺南市北區戶政事務所 104年4月1日南市北戶字第1040038774號函、失蹤人曾昭舜 之戶籍謄本、臺南市北區戶政資訊系統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 、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在監在押紀錄 表、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二親等資料查詢結 果單、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第五分局104年5月29日南市警五防字第1040295432號函及其 檢附之訪談紀錄、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等件(均影本)為證 ,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爰依 法為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富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修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