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4年度,26號
TNDV,104,亡,26,2015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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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亡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南榮譽國民之家

法定代理人 范福平
代 理 人 林家卉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陳狗仔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陳狗仔(民國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路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陳狗仔為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 輔導委員會臺南榮譽國民之家之榮民(查無與失蹤人同設戶 籍之配偶、父母、子女),於民國99年3月31日列為失蹤人 口,迄今仍下落不明,已逾3年,爰依法聲請對失蹤人陳狗 仔為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失蹤人陳狗仔於99年3月31日失蹤,失蹤 時已滿80歲以上,迄今仍行方不明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南 市東區戶政事務所104年4月24日南市東戶字第1040048267號 函、戶籍謄本、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以上均影本)為 證,另經本院調閱失蹤人陳狗仔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 件明細表、勞保及健保投保資料、入出境資料、臺灣高等法 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亦查無失蹤人之相關資料,自堪信 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爰依法為 公示催告。
四、再按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 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失蹤人 陳狗仔已滿百歲,自有上開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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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