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亡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羅瑞昌
代 理 人 吳淑美
前聲請人因宣告曾昭舜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曾昭舜(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曾昭舜於民國87年11月27日因行 方不明由警方受理為協尋人口,迄今生死不明,經臺南市政 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派員前往其原設籍地址即臺南市○區○○ ○路00巷00號向現任鄰、里長訪查,鄭順明鄰長陳稱:伊自 64年迄今不曾聽過此人名等語;洪志龍里長陳稱:伊自101 年擔任里長迄今,不認識該民等語;且該址目前為空地無人 居住,警員訪查該址對面雙良宮廟宇人員稱不認識曾昭舜; 復查無曾昭舜之入出境資料,綜上,聲請人爰依法聲請宣告 失蹤人曾昭舜死亡之公示催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南市北區戶政事務 所103年4月29日南市北戶字第1030054825號函、戶籍謄本、 戶口名簿影本、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 、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03年8 月11日南市警五偵字第1030405088號函、訪查報告書、失蹤 人口系統資料報表等資料附卷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失 蹤人曾昭舜之勞保、健保投保資料,查知失蹤人曾昭舜未曾 有任何健保投保資料、勞保投保紀錄等情,此有法務部健保 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單、本院網路資料查詢表各1份在卷 可稽。基上,是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堪予認定。準此,本件聲 請人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