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9798號
債 權 人 大台北華城華城特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江龍
債 務 人 林至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叁佰伍拾捌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
1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利息以年息10%計算之依據」,此
項裁定已於103年9月1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從而利息超過法定利率年息5%部
分之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竪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