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2799號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代 理 人 蔡宜恭
債 務 人 張麗玲即呂文慶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呂介仁即呂文慶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呂東憲即呂文慶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呂文慶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伍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
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
一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一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