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2799號
TCDV,103,司促,22799,2014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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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2799號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代 理 人 蔡宜恭 
債 務 人 張麗玲即呂文慶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呂介仁即呂文慶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呂東憲即呂文慶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呂文慶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伍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
  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
  一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一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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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