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營訴字第6號
★★本件中間裁定內容涉及當事人之營業秘密部分,依法不得揭
露,應予以遮蔽,遮掩版如附件所示★★
原 告 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恩舟
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翰緯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祥揚律師
複代理人 陳威如律師
被 告 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忠和
被 告 林忠和
被 告 羅章浚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朱應翔律師
蘇育萱律師
郭佩佩律師
陳錦隆律師
陳維鈞律師
張濱璿律師
被 告 鄒永烽
被 告 謝炘穎
被 告 翁偉哲
被 告 朱威丞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複代理人 陳衍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就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確認美國及中國專利之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為原告所有,無國際管轄權。
本院就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確認中華民國第M438320 號「點膠針頭結構」、第M438469 號「遮光片送料機構」新型專利之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為原告所有,有審判權。
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確認中華民國第M438320 號「點膠針頭
結構」、第M438469 號「遮光片送料機構」新型專利之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為原告所有,有確認之利益。
★★本件中間裁定內容涉及當事人之營業秘密部分,依法不得揭露,應予以遮蔽,遮掩版如附件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彭洪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獨立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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