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2年度,31號
TNDV,102,亡,31,2014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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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亡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南市榮民服務
      處   
法定代理人 朱維忠 
代 理 人 謝毅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梁其昌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梁其昌(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鄰○○路○號)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九日下午十二時死亡。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梁其昌之遺產負擔。
事 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失蹤人梁其昌係在臺單身榮民,一人 獨居,於民國96年6月9日經通報失蹤,迄今不知去向,生死 不明。聲請人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2條、第3條之規 定,係梁其昌之輔導主管機關,因梁其昌失蹤時已滿80歲, 失蹤迄今已滿3年,聲請人前向鈞院聲請為公示催告之裁定 ,現公示催告期間屆滿,未見有人陳報,亦無失蹤人之信息 ,爰依法聲請鈞院准予裁定對失蹤人梁其昌為死亡宣告等語 。
二、按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 民法第8條第2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失蹤人梁其昌於96年6月9日經通報失蹤,迄今生 死不明一情,此據聲請人提出臺南市榮民服務處榮民基本資 料、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01年10月25日南市警戶字第1013141 535號函、臺南市南區戶政事務所102年4月2日南市南戶字第 1020037832號函及所附失蹤人梁其昌之全戶戶籍謄本各1件 供參,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失蹤人梁其昌之入出境紀錄、及 自96年6月9日迄今之就醫紀錄,均查無相關資料,堪信聲請 人之主張為真實。又聲請人前曾聲請本院為死亡之公示催告 ,本院於102年8月5日將該公示催告之公告黏貼於本院公告 處,而本件申報期間業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 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開法條規定,自得於梁其昌 失蹤滿法定期限後為死亡宣告。
㈡失蹤人梁其昌於96年6月9日失蹤,失蹤時已滿80歲,計至99 年6月9日屆滿3年,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梁其昌死亡之時



,爰准予依法宣告。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富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修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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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