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2年度,39號
TNDV,102,亡,39,20140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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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亡字第39號
聲 請 人 林海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陳林素卿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林素卿(女、民國40年7月19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00鄰○○路00巷00號)於中華民國82年6月15日下午12時死亡。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陳林素卿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陳林素卿之弟弟,陳林素卿於 民國75年6月15日失蹤,迄今生死不明,聲請人前經聲請鈞 院裁定公示催告在案,現催告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 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爰聲請宣告失蹤 人陳林素卿死亡等語。
二、查聲請人為陳林素卿之弟弟,陳林素卿於75年6月15日失蹤 ,迄今生死不明,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之事實,業經聲請人 陳明在卷可按,並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表2件在卷可憑,且 經證人即聲請人之配偶蔡雲嬌證述綦詳,復為關係人即陳林 素卿之子女陳麗君、陳威志所不爭執,又陳林素卿經申報失 蹤後,迄今尚未被尋獲,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 103年1月8日南市警永戶字第1030012522號函1件及所附之失 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1件在卷可憑,且有本件卷宗資料附卷 可稽,堪信為真實。
三、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 人依法聲請公示催告,今申報期間業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 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開規定,聲請 人自得於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聲請本院為失蹤人死亡宣告之 判決,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查陳林素卿自75年6月15日失蹤,計至82年6月15日屆滿7年 ,自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謝麗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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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