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514號
HLDV,103,司促,514,2014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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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14號
債 權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張金塗 


債 務 人  李凡  
兼法定代理人 賴淑鶯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佰叁拾柒萬陸
  仟肆佰柒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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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