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14號
債 權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張金塗
債 務 人 李凡
兼法定代理人 賴淑鶯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佰叁拾柒萬陸
仟肆佰柒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