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4973號
TCDV,102,司促,44973,20140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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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4973號
債 權 人 令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遠 
債 務 人 台安欣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俊賢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零肆佰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二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查票號AA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之支票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於法未合,
   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葉泰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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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安欣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令源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