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1129號
債 權 人 陳振芳
債 務 人 劉秉富
債 務 人 黃宥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捌萬叁仟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許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