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亡字第72號
聲 請 人 石蔡玉枝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石秀連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石秀連(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路000巷0號12樓之1)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石秀連為其三女,民國67年2 月 11日在高雄市大新百貨附近走失,迄今生死不明已逾35年, 當時經報警、登報協尋,均無消息,因戶政機關建議聲請失 蹤人石秀連死亡宣告,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石秀連死亡之公 示催告,並於公示催告期滿後,若仍查無失蹤人石秀連之音 訊,則請為死亡宣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戶口名簿、報紙為證, 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失蹤人石秀連之勞、健保投保資料及入 出境紀錄,查無失蹤人石秀連任何勞健保投保資料及入出境 之記錄等情,有本院網路資料查詢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 、健保資訊連結作業在卷可稽,堪信聲請人主張為真實,其 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貞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采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