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亡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蘇進東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祖父蘇抽於日據時期戶口簿冊 登載於昭和13年(即民國27年)11月5日行衛不明(即行方 不明),而蘇抽共有二名子女即聲請人之父親蘇肚(已於58 年7月9日死亡)及第三人林陳綉鳳,為辦理蘇抽所有坐落臺 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繼承登記,爰聲請為失 蹤人之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死亡宣告須失蹤人處於生死不明之狀態,即失蹤人究生存 抑死亡均不克證明,始足當之,倘綜合一切證據觀察結果, 可認失蹤人確已死亡,僅因死亡時間無法確認,而聲請死亡 宣告,自不應准許。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祖父蘇抽於日據時期戶口簿冊登載於昭 和13年(即民國27年)11月5日行衛不明(即行方不明)之 事實,固據其提出日據時期戶口簿冊影本為證,惟依臺南市 永康戶政事務所102年7月23日南市永康戶字第1020091450號 函檢送之戶籍資料中,蘇抽之配偶蘇許切除戶謄本上配偶欄 已記載「蘇抽(歿)」,經本院再向該所函詢後,該所以10 2年8月23日南市永康戶字第1020104497號函覆:「經查蘇抽 於日據時期載明為行衛不明時設籍於臺南市七股區,又光復 後初次設籍資料中蘇肚與蘇許切、陳綉鳳同戶時,該戶戶籍 資料記載蘇抽為歿時亦設籍於該轄區」等語,並有該所檢送 註記有「蘇抽(殁)」(共三處)之戶籍登記申請書影本在 卷可稽,核與證人朱桂綺證稱:「我們有問過林陳綉鳳,林 陳綉鳳說蘇抽之前在永康牽牛,後來死了」等語之情節相符 ,是縱蘇抽於日據時期之戶口簿冊曾登載昭和13年(即民國 27年)11月5日行方不明,惟嗣後於35年10月1日初次設籍時 已有死亡之記載,實與死亡宣告所指失蹤人陷於生死不明之 狀態有別,是本件聲請不應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