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6136號
債 權 人 大友高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生松
債 務 人 總茂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靖筑
人
一、㈠債務人總茂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
貳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總茂工程有限公司、黃靖筑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
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總茂工程有限公司、黃靖筑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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